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晶達光電:本公司股東臨時會通過與崴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,依法向債權人公告

鉅亨網新聞中心

第二條第51款

1.事實發生日:104/10/13

2.公司名稱:晶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
3.與公司關係[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]:本公司

4.相互持股比例:不適用

5.傳播媒體名稱:不適用

6.報導內容:不適用

7.發生緣由:

本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與崴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

簡稱「崴瑪公司分享安全的汽車貸款諮詢管道個人小額貸款」)合併案,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,崴瑪公司為消滅公司,合

併基準日暫訂為104年12月31日,自合併基準日起,崴瑪公司之一切資產、負債及

權利義務均由本公司概括承受。

8.因應措施:向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。

9.其他應敘明事項:

(1)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及企業併購法第23條之規定辦理。

(2)本公司債權人對上開合併之決議如有異議者,請於104年10月14日至104年11月

14日檢附債權證明文件,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(以郵戳日為憑,郵寄地址為新北

市新店區寶橋路235巷137號8樓)向本公司提出異議鶯歌法拍撤回中和房屋借款,逾期即視為無異議。

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晶達光電-本公司股東臨時會通過與崴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-依法向債權人公告-031744072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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